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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厂到运营需要办理哪些环保手续

发布日期:2026-05-27 发布来源: 浏览次数:177

一、环境影响评价(简称“环评”)手续
在符合国家、省以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企业应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2021年版)开展环评工作,其中影响少仅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项目,企业只需在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(山东省)”注册备案即可,不需要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。编制报告书、报告表的项目,需提供有资质(单位资质、个人资质)的单位或个人(取得国家注册环评师资质的个人)为其编制的环评报告书、报告表,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。特别提示:企业应该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的备案、审批手续,国家、省以及地方明确不需要开展环评工作的项目除外。环评审批、备案全过程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,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(个人)编制环评报告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负责。
二、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
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项目进行建设。项目建成投产前,须登录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”申报排污许可,结合环评、审批等情况,申领排污许可证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污染物产生量、排放量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,根据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》(2019年版)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;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、简化管理的企业,须取得排污许可证;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,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。特别提示:申领排污许可证、排污许可备案全过程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。企业委托第三方服:务公司申报排污许可、备案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负责。
三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,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。特别提示: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详见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:理办法(试行)》(环发(2015)4号)第3条规定。预案备案全过程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,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(个人)编制预案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负责。
四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
编制环评报告的项目竣工后,企业应当按照国家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,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,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信息。

五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
项目投产后,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,登录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”定期提交执行报告、开展自行监测、做好台账记录、及时办理证件变更和延续。
六、环评文件重新审批
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、报告表经批准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,应向原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。
七、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
企业不得擅自拆除、闲置防治污染设施。确需拆除、闲置的,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,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、闲置。
八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
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,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,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,编制调查报告,及时上传“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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