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光临邹城市中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!
邹城市中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
邹城市中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

专业生产金属制品,热镀锌材料

招商热线

0537-5065555
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> 新闻中心 >> 行业新闻
栏目导航 > >

一般工业固废与危废领域19类违法情形,法律责任清晰列全

发布日期:2025-11-11 发布来源: 浏览次数:289

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,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愈发关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(以下简称 “新固废法”)作为核心监管依据,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。本文梳理了固废与危废领域最常见的 19 类违法情形,结合法条原文拆解违反条款、处罚依据与罚款金额,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清晰指引。

 

 

一、一般工业固废领域:7 类高频违法情形

 

1. 未依法公开固废污染防治信息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(产废、收储、运输等单位需及时公开防治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二条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5 万 - 2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2. 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废贮存 / 处置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二十二条(跨省转移贮存、处置需经移出地与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;转移利用需备案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二条,未经批准转移贮存 / 处置,或转移利用未备案的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3. 未防污染导致工业固废泄漏 / 扬散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二十条(产废单位需采取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措施,不得擅自倾倒、遗撒固废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二条,擅自倾倒、堆放固废,或未防污染的,处处置费用 1-3 倍罚款(不足 10 万元按 10 万元算)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4. 未建工业固废管理台账或记录不实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(产废单位需建台账,如实记录固废种类、数量、流向等,实现可追溯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二条,处5 万 - 2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5. 违规委托他人处理工业固废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(产废单位需核实受托方资质,签订合同约定治污要求,违规需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二条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6. 贮存工业固废未达环保防护标准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(暂时不利用的固废需按标准建贮存设施,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防护措施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二条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7. 拒绝 / 阻挠固废监管检查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二十六条(被检查单位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,如实提供资料,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三条,以拖延、围堵等方式拒检,或弄虚作假的,处5 万 - 20 万元罚款;直接责任人处2 万 - 10 万元罚款

 

 

二、危险废物领域:12 类严管违法情形(罚款更高、责任更重)

 

8.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废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三十九条(产废单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,提交固废相关资料并执行许可制度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零四条,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9. 未设危废识别标志 / 未申报危废信息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(危废容器、设施需设识别标志)、第七十八条(产废单位需报危废管理计划,通过系统申报种类、产生量等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0. 擅自倾倒、堆放危险废物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(产废单位需按标准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废,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处置费用 3-5 倍罚款(不足 20 万元按 20 万元算)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1. 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理危废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条(禁止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处置费用 3-5 倍罚款(不足 20 万元按 20 万元算)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2. 违规转移危险废物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二条(转移危废需填转移联单,跨省转移需经移出地、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未填联单或未经批准转移的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3. 混合贮存 / 处置不相容危废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一条(危废需按特性分类贮存,禁止混合收集、处置不相容且未安全处置的危废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4. 危废与旅客同载运输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三条(运输危废需防污染,禁止与旅客同载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5. 危废容器 / 设施未消污转作他用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四条(收集、贮存危废的场所、设备、容器等转作他用前,需经消除污染处理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6. 未防污染导致危废泄漏 / 遗撒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二十条(需采取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措施,运输中不得遗撒危废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处置费用 3-5 倍罚款(不足 20 万元按 20 万元算)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7. 未制定危废应急预案 / 台账不实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五条(需制定危废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)、第七十八条(需建危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,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或关闭。

18. 无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条(从事危废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需取得许可证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,责令改正,处100 万 - 500 万元罚款,责令停业或关闭;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处10 万 - 100 万元罚款

19. 未按许可证要求经营危废

  • 违反条款

    新固废法第八十条(需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废经营活动)。

  • 处罚依据

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,责令改正、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,处50 万 - 200 万元罚款;责任人处5 万 - 50 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关闭或吊销许可证。

 

 

 

合规是企业底线,也是 “护身符”

 

从上述情形可见,新固废法对固废与危废管理的监管力度持续加码 —— 不仅罚款金额跨度大(从 5 万元到 500 万元),还明确对企业负责人追责,部分严重情形可直接责令停业关闭。对企业而言,唯有吃透法条要求,完善台账记录、规范转移流程、落实防护措施,才能避免踩线违法;同时,主动配合监管检查、及时公开环保信息,也是降低合规风险的关键。

建议相关企业对照本文梳理的情形开展自查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,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,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同时,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。